第一条 济宁银行儒商借记卡(以下简称“儒商借记卡”)是济宁银行发行的人民币金融支付工具,依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设立本章程,本章程所称儒商借记卡是指济宁银行各分支机构面向客户发行的、先存款后使用且具有存取现金、转账、消费、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银行卡。儒商借记卡是中国银联标准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开通银联业务的国家和地区使用。
第二条 儒商借记卡按介质种类分为磁条卡、磁条芯片复合卡和纯芯片卡(磁条芯片复合卡与纯芯片卡并称为“芯片卡”,下同);按发行对象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我行暂未发行单位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主卡和附属卡共用同一个账户,主卡对附属卡所产生的所有交易负责。
第三条 芯片卡账户包括备用金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备用金账户存款金额不限,并可随时续存,发卡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付备用金账户存款利息。电子现金账户的设置按照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不计利息、不记名、不挂失、不止付、不设密码。
第四条 儒商借记卡申请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济宁银行各分支机构申请儒商借记卡,申请时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儒商借记卡申请人必须已阅读并自愿遵守本章程;
2、儒商借记卡申请人必须符合济宁银行开卡条件。
第五条 儒商借记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凡因持卡人转让或转借儒商借记卡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六条 儒商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芯片卡的电子现金账户除外)。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儒商借记卡和密码,因持卡人保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依据查询密码、交易密码、动态密码、数字证书等各类电子信息办理的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持卡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业务的,应遵守发卡银行的相关规定和承担由于委托他人代办所造成的后果。
第七条 持卡人使用儒商借记卡办理消费结算、取款、转账汇款等业务须凭密码进行(芯片卡的电子现金交易除外)。持卡人可持具备电子现金功能的借记芯片卡办理电子现金业务。芯片卡电子现金业务是指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现金或账户存款转至芯片内储存,消费时直接从芯片内扣款的业务。芯片卡电子现金交易不设交易密码,凡使用芯片卡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因芯片卡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持卡人可凭儒商借记卡和密码在济宁银行境内的营业网点、特约商户、自助设备上使用,也可在中国银联境内外的自助设备和特约商户上使用。持卡人可凭儒商借记卡和密码申请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服务。持卡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同时遵守相关规定。
第九条 我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儒商借记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可通过我行营业网点、网上银行、客服电话等渠道查询。持卡人应按发卡银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缴费方式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条 我行有权对儒商借记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变动,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变动内容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公告,儒商借记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发卡银行的最新公告为准。
第十一条 持卡人一次性提取现金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的,应提供持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至少提前1天向我行网点预约大额现金支取。
第十二条 持卡人在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时,如因终端故障或本人操作原因导致儒商借记卡被吞没,持卡人应在吞卡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自助设备所属的银行网点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回的,银行有权按作废卡处理。
第十三条 发卡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投诉等服务。持卡人可以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营业网点等多种渠道核对账务。
第十四条 持卡人遗失儒商借记卡时应及时办理卡片挂失手续,卡片挂失分为口头挂失和正式挂失。持卡人可通过营业网点、客服电话、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多种渠道办理口头挂失手续。口头挂失不设有效期,挂失成功后,在未办理挂失解除手续前永久有效。持卡人也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网点直接办理正式挂失,挂失时需提供卡号、密码、户名、余额、住址及开卡日期等信息。挂失手续办妥立即生效,在挂失尚未生效前,儒商借记卡的一切交易仍由持卡人负责。正式挂失的挂失期满后即可办理补发新卡手续。
第十五条 持卡人通过自助渠道办理的挂失,可到发卡行营业网点办理解除挂失手续。持卡人在营业网点办理的挂失,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已挂失儒商借记卡和挂失申请书留存联在办理挂失的营业网点办理解除挂失手续。
第十六条 若持卡人连续输错儒商借记卡密码5次(所有渠道中输入错误的次数累计),银行系统将对儒商借记卡实施密码锁定。持卡人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卡到我行营业网点办理密码解锁或密码重置手续。
第十七条 儒商借记卡磁条卡不设有效期,芯片卡设置有效期(有效期为十年)。儒商借记卡出现卡片损坏、到期、无法读取等情况时,持卡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儒商借记卡,到发卡行营业网点凭密码办理换卡手续。
第十八条 持卡人在结清全部交易款项和有关费用、交回儒商借记卡后,方可办理销户。
第十九条 对我行推出的服务项目或功能,除因业务需要必须在营业网点柜面办理现场确认手续的项目或功能外,客户一律自动享有。
第二十条 儒商借记卡持卡人在申请表中填写的资料如有变更,应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儒商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的,发卡行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儒商借记卡所有权属于发卡行。如持卡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章程,或出现其他损害发卡行、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时,发卡行有权限制持卡人使用或取消持卡人的资格,追回所欠款项,并授权有关银行或特约商户收回儒商借记卡。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济宁银行制定、修改和解释,向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章程修改内容将通过多种渠道公告,在公告期(30日)内,持卡人可选择是否继续使用我行儒商借记卡及相关服务。若持卡人不接受公告内容,可在公告期内办理销户手续。超过公告期仍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持卡人接受本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其它有关政策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