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理财产品名称:“儒商财富”封闭式净值型理财产品2026年第28期 ;
理财产品登记编码: C1089726000034 ;投资者可依据理财产品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产品信息。
★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 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尊敬的客户:
在您购买理财产品前,应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对应的产品说明书,同时了解本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等相关信息,并自己独立作出是否购买本理财产品的决定。您签署本产品说明书及相应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并将资金委托于我方运作是您真实的意思表示。本产品说明书及相应理财产品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销售材料将共同构成您与我行理财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您应充分认识以下风险:
(一)理财本金及收益风险
本理财产品不保障理财本金和收益,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综合考虑当前市场环境、资产配置中枢比例、产品费用及税费等因素而得,不代表产品业绩的未来表现,不作为支付产品本金或收益的承诺。本产品为净值型产品,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情况波动,具有不确定性,产品业绩表现存在不达业绩基准的风险。
(二)管理人风险
因管理人受经验、技能等因素限制,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项下的理财资金遭受损失。
(三)市场风险
受未来各种市场因素变化影响,本产品基础资产价值可能波动,进而导致客户投资收益波动,甚至本金损失。
(四)政策风险
本理财产品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市场相关法规政策等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环节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降低或本金损失。
(五)流动性风险
在特定市场环境下,理财产品所投资的部分市场或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导致理财产品存在无法通过变现资产等途径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满足投资者赎回需求、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对于有明确投资期限的理财产品,在存续期内如果您产生流动性需求,可能面临理财产品投资期限与资金需求日不匹配的流动性风险。此外,针对开放式产品,投资者只能在开放期的交易时间内进行申购、赎回,开放期内若发生巨额赎回,投资者将面临不能及时赎回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
(六)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
如本理财产品认购总金额未达规模下限(如有约定),或国家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使本理财产品无法正常成立,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济宁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则济宁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
(七)理财产品提前终止风险
产品存续期内,为保护客户利益,如遇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金融政策发生重大调整、金融市场发生重大波动、不可抗力、产品存续规模低于产品最低成立规模或产品管理人认为影响产品运作需要提前终止产品的其他情况,济宁银行可能根据国家金融政策、市场变化等情况选择提前终止本期产品。客户可能因此面临不能按预定期限取得本金及收益的风险。
(八)信息传递风险
济宁银行将按照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客户应充分关注并主动及时查询相关信息。济宁银行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方式披露信息后,视为本公司已向您完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您未及时查询,或因通讯、系统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致使您无法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所产生的责任和风险将由您自行承担。
(九)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
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理财资产收益降低或本金损失,影响理财产品的信息传递、成立、运作、偿还及本金安全。“不可抗力”是指交易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履行其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变更及市场环境突变等因素。
| 产品名称 |
济宁银行“儒商财富”封闭式净值型理财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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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期限 |
具体见《“儒商财富”封闭式净值型理财产品要素表》(以下简称《产品要素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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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及收益币种 |
人民币 |
产品类型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封闭式净值型 |
| 发行方式 |
公募 |
产品投资性质 |
固定收益类 |
| 募集期 |
即客户可以购买本产品的时间段。投资者在募集期内认购本理财产品后,理财资金将在产品成立日开始进行理财投资。具体的认购时间详见《产品要素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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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财产品成立 |
为保护客户利益,我行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缩短或延长认购期并提前或推迟成立,产品提前或推迟成立时济宁银行将调整相关日期并进行信息披露。产品最终规模以实际认购规模为准。如果产品认购规模低于最低认购规模(以《产品要素表》公布为准),则济宁银行可宣布本产品不成立并在原定产品开始日后2个工作日内在济宁银行官方网站(www.jn-bank.com)发布产品不成立信息,客户购买的理财资金将划转至客户指定理财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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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期日及兑付日 |
详见《产品要素表》(实际产品到期日、理财运作期限受制于银行提前终止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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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绩比较基准 |
济宁银行将在产品的募集期开始前公布本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区间。业绩比较基准测算依据:本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标准化债权资产,综合评估债券市场的历史走势,参照近期利率水平、中债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和同类产品过往业绩,考虑资本利得收益并结合产品费率综合测算。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本产品业绩比较基准详见《产品要素表》,投资者可通过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济宁银行官方网站(www.jn-bank.com)、营业网点或手机银行等电子销售渠道查询获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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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费用 |
1、托管费:收取年化0.005%的托管费,按日计提; 2、运营服务费:收取年化0.005%的运营服务费,按日计提; 3、固定管理费:收取年化0.20%的固定管理费,按日计提; 4、浮动管理费(如有):本理财产品扣除固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如实际年化收益率超出该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区间上限,管理人收取超出部分作为浮动管理费。 5、申购费、赎回费:本产品无申购费、赎回费。 6、其他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支付的费用:(1)投资账户开立及维护费、交易手续费、资金汇划费、清算费;(2)产品成立后与产品相关的审计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执行费、信息披露费;(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4)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费用。上述税费(如有)在实际发生时按照实际发生额支付。 济宁银行保留变更上述理财产品收取费率标准的权利,如有变更,将提前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济宁银行官方网站(www.jn-bank.com)、营业网点或手机银行等电子销售渠道进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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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净值 |
单位净值为提取相关费用后的单位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单位净值=理财产品估值日理财产品总净值/产品总份额。 理财产品总净值=理财产品认购总额+理财产品所获总收益-理财产品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管理费、托管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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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益支付频率 |
理财产品到期后的3个工作日内资金与收益一次性支付。如遇资金在途或法定工作日调整,实际资金到账日以公告为准(遇节假日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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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购起点金额 |
个人客户:1万元起购,以1000元的整数倍递增; 机构客户:10万元起购,以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以《产品要素表》公布信息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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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前终止权 |
客户无权提前终止该产品;在产品运作期间内,银行有权视产品运行情况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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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日 |
国家法定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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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款 |
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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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规定 |
认购期内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认购期内的利息不计入认购本金份额。到期日(或理财产品实际终止日)到理财资金返还到账日为还本清算期,还本清算期内不计付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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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本理财产品属于净值型理财产品,投资须谨慎。济宁银行对理财本金及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请客户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进行投资决策。
三、投资范围、比例及策略
(一)投资范围:本理财产品为固定收益类产品,主要投资于以下符合监管要求的各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债券、存款、货币市场金融工具等高流动性资产、债券基金、质押式及买断式回购,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及资产管理计划等。
(二)投资比例:本理财产品各投资资产种类占总投资资产的计划投资比例如下:
1、货币市场工具类、债券类、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及资产管理计划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80%-100%。
2、其他资产:0%-20%。本产品还可能根据市场行情,在监管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适当的时机投资不高于理财产品总资产的20%的资金于其他资产。
如遇市场变化导致各类投资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以上范围,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济宁银行将在10个工作日内调整至上述比例范围。
本理财计划本着稳健投资的理念,基于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固定收益资产价格走势,采用安全性和流动性优先、优选投资品种,采取久期策略和信用策略来获取稳定收益;主动寻找投资机会,发掘价格被低估且符合流动性要求的投资品种,并适当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杠杆和波段交易操作,在合理管理并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获得市场的整体回报率及超额收益。
四、产品管理人
本理财产品管理人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金宇路6号,联系电话:96580。管理人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发行并管理理财产品;
(二)根据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同类产品过往业绩和风险状况等因素,对理财产品进行评级;
(三)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与投资者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及时披露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四)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权限,负责理财产品资金的运用和管理,向投资者进行权益分配;
(五)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建立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管理体系;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约定的其他职责。
五、产品托管人
本理财产品的托管人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山大街88号,电话:95302。
托管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二)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三)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和理财产品发行银行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四)建立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赎回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
(五)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理财产品发行银行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六)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
(七)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15年以上;
(八)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审计要求或者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九)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理财产品估值
(一)估值原则
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2、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二)估值方法条款
1、公允价值计量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方法:
①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收盘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收盘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③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④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⑤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⑥对在证券交易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的估值方法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③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银行间市场上市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①银行间市场上市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②银行间市场上市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③对在银行间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
①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持有的场外证券投资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未公布的,按此前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③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管理公司的每万份收益计算。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本计划的活期存款按照托管账户实际利率每日计提利息收入。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0)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对金融资产的估值违反本合同项下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投资者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2、摊余成本法计量
(1)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满足下列条件时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买入时的溢价或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确认利息收入并评估减值准备。该部分金融工具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资产净值。当以摊余成本法计量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金融资产净值时,应调整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
①金融资产是买入并持有至到期,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金融资产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封闭期到期日,到期日晚于封闭期到期日的,管理人应行使回售权而不得持有至到期日。
②金融资产通过《企业会计准则》之“仅为本金及未偿付金额之利息的支付”测试(SPPI测试)。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依据“预期信用损失法”计提减值准备,即以投资标的未来可能的违约事件造成的损失的期望值来计量估值日应当确认的减值准备。管理人选择使用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减值计量结果。(管理人选择使用自建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参数。托管人应对管理人自建的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合理性进行评估,管理人应定期评估其自建的预期信用损失模型。)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本计划在封闭期内买入持有至到期的投资策略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按原有摊余成本法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金融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为最大限度保护持有人利益,管理人可采用的风险控制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处置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固定收益品种、及时评估和计提固定收益减值损失等。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非标准化产品的估值方式
(1)投资的信托计划、基金公司及其资管公司资管计划、券商及其资管公司资管计划、银行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以其管理人或授权机构公布或发送的(估值日当日/估值日前一交易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估值日当日/估值日前一交易日)份额净值未公布的,按此前最近交易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其他资产,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七、理财收益测算
(一)计算公式
投资者理财收益=认购份额×到期日(提前终止日)单位净值-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元。
到期日(提前终止日)单位净值为提取相关费用后的单位理财产品份额净值。
(二)相关费用
1、理财管理人的固定管理费
理财管理人对委托资产收取的固定管理费,理财计划财产的年固定管理费率为0.2%,计算方法如下:
H=E*0.2%/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为本计划前一日资产净值
固定管理费原则上按日计提,逐日累计至到期日从理财计划财产中扣除。
2、理财托管人的托管费
理财计划财产的年托管费为0.005%,计算方法如下:
H=E*0.005%/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为本计划前一日资产净值
托管费原则上按日计提,逐日累计至到期日从理财计划财产中扣除。
理财计划财产的年运营服务费率为0.005%,计算方法如下:
H=E*0.005%/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运营服务费
E为本计划委托财产本金
运营服务费原则上按日计提,逐日累计至到期日从理财计划财产中扣除。
4、浮动管理费
理财管理人根据理财计划投资情况计算浮动管理费,本理财产品到期日(提前终止日)的折合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区间上限的部分管理人作为浮动管理费。本理财产品到期日(提前终止日)的折合年化收益率若小于或等于业绩比较基准区间上限则不收取浮动管理费。
(三)最不利情况分析
本产品为固定收益类净值型理财产品,由于市场波动导致投资品贬值或者投资品发生信用风险导致相应损失,使产品到期时投资收益达不到业绩基准,甚至不足以支付理财产品本金,届时理财资金将按照产品实际净值向客户进行分配。但在此种情形下,理财产品保留向发生信用风险的投资品发行主体进行追偿的法定权利,若这些权利在未来得以实现,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继续向客户进行清偿。
八、重要须知
(一)声明:本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封闭式净值型理财产品,银行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二)特别说明:在本期产品存续期间,不开放赎回;理财资金在到期/提前终止时,一次兑付。
(三)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与理财产品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共同组成投资者与济宁银行之间理财合同的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九、风控措施
(一)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管理人制定了一系列严密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建立和完善对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稽查和监察的管理机制。
(二)市场风险管理
管理人主要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及各项宏观经济政策等要素的分析来把握市场走势和选取投资品种,注重研究的运用,注重风险控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管理
在本理财产品投资运作过程中,投资管理人注重优质流动性资产配置,将严格控制流动性较差的金融资产的配置比例,并对持仓债券组合的流动性进行监控,还将观察客户申购、赎回行为,对资产的流动性进行研究和监控,使未来现金流尽可能均匀分布,防范流动性风险。
(四)操作风险管理
在本理财产品的管理运作过程中,将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体系严格控制管理风险,最大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通过对资产管理投资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并明确授权人、被授权人及被授权人超越授权时的处理方法,防止出现因管理人对经济形势的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因素影响本理财产品的收益水平。管理人将加强内部控制,强化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执行交易流程,避免操作层面上出现风险。
十、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渠道:本理财产品的公开信息披露将通过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济宁银行官方网站(www.jn-bank.com)、手机银行等销售渠道或相关营业网点进行。如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的运作状况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我行客服电话或到济宁银行营业网点进行咨询。
(二)理财产品运作信息披露
1、发行公告:本产品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本产品成立公告,包括理财产品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等信息。
2、定期公告:本产品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披露产品的季度报告,每年8月31日前披露产品的半年度报告,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产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如产品成立不足九十个自然日的,将不编制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3、到期公告:本产品在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本产品到期公告,包括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
4、其他公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和产品管理人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信息。
5、本理财产品发生全部提前终止时,济宁银行将于该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日前2个工作日内在济宁银行官方网站(www.jn-bank.com)发布提前终止公告,通知客户全部兑付本理财产品,并按约定将可兑付款项按理财产品协议书规定的要求划入客户授权指定账户。
济宁银行官方网站网址:www.jn-bank.com
济宁银行客服电话:96580
济宁银行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金宇路6号。
“儒商财富”封闭式净值型理财产品要素表
| 产品名称 |
“儒商财富”封闭式净值型理财产品2026年第28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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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集方式 |
公募 |
销售编号 |
CFFBJZ260028 |
| 产品登记编码 |
C1089726000034。客户可依据该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该产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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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投资性质 |
固定收益类 |
产品类型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封闭式净值型 |
| 销售地区 |
山东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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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购起始日 |
2026年9月17日 |
认购结束日 |
2026年9月22日 |
| 产品成立日 |
2026年9月23日 |
产品到期日 |
2027年7月8日 |
| 兑付日 |
2027年7月8日起3个工作日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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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期限 |
288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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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绩比较基准 |
2.20%-2.30%。业绩比较基准测算依据:本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标准化债权资产,综合评估债券市场的历史走势,参照近期利率水平、中债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和同类产品过往业绩,考虑资本利得收益并结合产品费率综合测算。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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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购起点金额及递增金额 |
个人客户:1万元起购,以1000元的整数倍递增。 机构客户:10万元起购,以10000元的整数倍递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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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渠道 |
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慧济生活APP、智能柜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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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等级 |
R2(中低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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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示 |
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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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客户(签字)
乙方/银行(盖章)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