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因我行业务发展及经营成本平衡需要,本着收入覆盖成本和尽可能让利于客户的原则,根据《价格法》、《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业务实际,现对我行人民币基本结算业务收费标准做出如下调整:
一、新增服务收费项目“对公账户资源占用费”,收费标准为“对公账户月日均低于1000元时,次月收取10元/月”。
二、调整收费项目“商业汇票”收费标准,原收费标准“银行承兑汇票签发手续费按照出票金额0.05%收取”调整为“银行承兑汇票签发手续费=票面金额×0.04%+敞口金额×0.05%×期限(月)”。
三、上述调整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济宁银行
2014年9月28日